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行初字0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柳**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王*与鄂州**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潘大力与保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保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保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鄂州**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荆门**有限公司诉荆门市房产管理局及荆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与钟祥市人民政府、钟祥市**民委员会、余*发林权行政登记抗诉再审行政裁定书
周**诉沙洋**管理局、沙洋县人民政府及朱**、徐**房屋、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蔡**、吕**、蔡娟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及荆门市东**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