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欧**与被申诉人电白县国土资源局、一审第三人区伟盛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2014)茂中法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欧**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40号行政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