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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艺、邓**等与始兴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邓文艺、邓**、邓**、邓**因与被申请人始兴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始兴县林业局,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原审第三人始兴县林业局马市林场,始兴县**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邓文艺、邓**、邓**、邓**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引用承包纠纷案件判决书来认定行政法律事实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为承包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了,所以申请人不具有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具有明显的法律逻辑错误。3、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签订了案涉的承包合同。4、本案的起诉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请人的《自留山林地使用证》并没有注销,而且《承包文路村山林土地合同书》并没有终止,所以始兴林证字(2004)第001740号林地林木证对申请人的侵害还在进行中,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邓文艺、邓**、邓**、邓**请求:1、撤销本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162号行政判决。2、裁定广东省**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一审法院能否引用(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邓文艺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

1、关于一审法院能否引用(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问题。

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关于u0026ldquo;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u0026rdquo;的规定,广东省**民法院所作的(2011)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判决存在问题,故一审法院引用该判决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2、邓文艺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的问题。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u0026ldquo;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u0026rdquo;和第四十四条关于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u0026hellip;u0026hellip;(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的规定,邓文艺等人至迟于2006年底应当知道始兴县政府的发证行为,其于2012年9月10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处理正确。

综上,邓文艺、邓**、邓**、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邓文艺、邓**、邓**、邓**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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