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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灿楼、麦绮桃、麦城楼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麦灿楼、麦绮桃和麦城楼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埔区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麦灿楼、麦绮桃和麦城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麦灿楼、麦绮桃和麦城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灿楼、麦绮桃和麦城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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