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