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汕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为原告办理了位于汕尾市新港街道读书巷**号(原汕**居委前卫三巷门牌**号)房产更正登记的义务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核实,撤诉申请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