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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勇诉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勇以已与第三人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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