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双桂山村民小组诉被告海丰县人民政府、被告海丰县林业局、第三人海丰**研究所颁发林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涉案土地现与被告、第三人正在协商中,为支持政府建设,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决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双桂山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丰县海城镇长埔村双桂山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