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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传诉被告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传诉被告紫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建传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建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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