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管仔妹诉被告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15日,原告郑**、管仔妹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管仔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管仔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管仔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