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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管仔妹与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管仔妹诉被告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龙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15日,原告郑**、管仔妹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管仔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管仔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管仔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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