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紫金县人民政府、紫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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