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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李**诉被告紫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14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李**诉被告紫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李**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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