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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华*与新兴**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区*强诉被告新兴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梁**、梁**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区*强于2015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区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区华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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