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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翠珊诉郁南县公安局户口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郁南县公安局户口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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