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郁南县公安局户口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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