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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邓**等与三江侗**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蒙**、邓**、邓**、三**商局因蒙**、邓**、邓**诉三**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三江**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三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本案原告提交的行政诉状看,其起诉的请求是确认三**商局将唐**在三江县大酒店的股份由35%增加至90%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无效。但一审判决却未对这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准确的查明和认定,反而判决撤销三**商局对三江县**限公司的企业注销登记行为,明显的判非所请。因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三江**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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