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美食诉被告柳江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谭**、谭*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韦**,第三人谭**、谭*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美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