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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美食与柳江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覃美食诉被告柳江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依法追加利害关系人谭**、谭*很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周**、韦**,第三人谭**、谭*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覃美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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