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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连妹与柳江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连妹不服被告柳江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覃连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连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连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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