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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韦**等与柳江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韦*强不服被告柳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韦**、韦*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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