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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凭祥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才诉被告凭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才以自己自愿通过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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