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灌阳县水车乡水车村第一村民小组因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3)灌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灌阳县水车乡水车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吕**、翟吉星,被上诉人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销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3)灌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