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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县**一村民小组与灌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灌阳县水车乡水车村第一村民小组因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3)灌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灌阳县水车乡水车村第一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吕**、翟吉星,被上诉人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销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3)灌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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