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邹**、何**、张**诉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邹**、何**、张**以起诉期限已超过20年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邹**、何**、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邹**、何**、张**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