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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等与合浦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邹**、何**、张**诉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邹**、何**、张**以起诉期限已超过20年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邹**、何**、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浦县白沙镇振兴社区第四村民小组、邹**、邹**、何**、张**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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