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度假区滇池名**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度假区滇池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古**委会)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上诉人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位于昆明市滇池路六公里滇池名古屋C幢综合楼的涉诉房屋经过多次买卖后,其房屋所有权最后转移登记在被上诉人李*名下。上诉人名古屋小区业委会未就本案诉争房屋的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仅对后续李*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起诉违反了上述《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明确规定,一审人民法院据此作出驳回原告名古屋小区业委会的起诉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