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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老人院与某某某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起诉人昆明春城老人院起诉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状,经本院一次性补正告知起诉人昆明春城老人院补正诉状和材料后,起诉人昆明春城老人院在指定期限内于2015年6月29日补正并向本院递交了补正材料。起诉人昆明春城老人院诉称:原告原厂房位于昆明市西**庙社区居委会(原属官渡**庙办事处)二组杨马村49号,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u0026mdash;即u0026ldquo;昆国用(97)字第001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u0026rdquo;。相关单位以u0026ldquo;昆明市**道办事处第22号片区城中村改造u0026rdquo;项目为名,以暴力手段违法拆毁了原告的原厂房,并强占了原告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2015年6月17日,原告通过另案证据材料得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昆国土(2015)公字第1号《土地证书作废公告》,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公告严重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一、被告不具备将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作废的实体条件。二、程序严重违法。三、适用法律错误。四、以罚代征u0026mdash;行政目的违法。五、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并请求:1、确认被告作出的昆国土(2015)公字第1号《土地证书作废公告》违法。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住所地在呈贡辖区内,但本案诉争的昆国土(2015)公字第1号《土地证书作废公告》是被告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针对起诉人昆明春城老人院持有的昆国用(97)字第001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出,故本案诉争涉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昆国用(97)字第001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的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昆明春城老人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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