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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苏**诉白**商局工商行政登记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白**商局)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庆阳**民法院(2015)庆中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侯**的委托代理人苏*和被上诉人苏**的委托代理人金*明确表示,上诉人白**商局收回或者登报申明作废法定代表人为龚**的白银**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后,同意撤回起诉。上诉人白**商局也明确表示原告撤回起诉后,自愿撤回上诉。2015年9月10日,上诉人在《白银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其于2014年8月28日核发的法定代表人为龚**的白银**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2015年9月16日,上诉人白**商局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上诉人侯**、苏**同意对其工商登记行政纠纷一案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侯**、苏**撤回起诉;

三、庆阳**民法院(2015)庆中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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