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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诉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武威**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本案尚未取得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还上诉人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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