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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宁县支行与赵*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业管理局、第三人中国农**限公司宁县支行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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