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业管理局、第三人中国农**限公司宁县支行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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