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诉被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孙*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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