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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凤仁诉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桑**诉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齐齐**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齐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桑**去世,其妻袁**不服终审判决,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袁**申请再审称,龙江县政府为其夫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无不当,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注销错误。龙**委会应被列为本案第三人,原审未列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交换意见称,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江县国土资源局注销桑**的土地证不涉及龙兴村的权利义务,龙**委会不属于本案第三人。桑**土地证底档中的u0026ldquo;勘丈记录表u0026rdquo;中土地长度、土地使用面积、绿地面积等均有明显改动的痕迹,而u0026ldquo;勘丈记录表u0026rdquo;没有对改动原因加以说明。龙**委会已经出具u0026ldquo;介绍信u0026rdquo;证明桑**的土地证及底档材料系张**于1997年填写。结合证人张**的证言,可认定张**私自将桑**土地证档案中的数值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数值填写在土地使用证上,发放给桑**。桑**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存在登记错误,龙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土地更正通知书》并公告注销该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维持该行为正确。

综上,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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