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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太**有限公司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州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饰公司)诉徐州市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云龙**管委会)行政撤销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徐**终字第0023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太**饰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太**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云龙**管委会作出徐云管委综(2013)118号《关于收回金山塔南侧土地的通知》,性质上系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太**饰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产生的纠纷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太**饰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云龙**管委会作出的徐云委综(2013)118号《关于收回金山塔南侧土地的通知》,不属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太**饰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太**饰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10日,该院作出(2014)徐**终字第002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太**饰公司仍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2015年2月3日,该院作出(2014)徐*监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驳回太**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18日,太**饰公司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云龙**管委会、徐州**市管理局、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区分局、徐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云龙**管委会、徐州**市管理局、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区分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对太**饰公司涉案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2、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云龙**管委会、徐州**市管理局、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风景区分局、徐州市人民政府对太**饰公司毁损的房屋及物品恢复原状、或赔偿房屋及物品价值损失共计32093316元。该案现在该院一审审理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云龙**管委会作出的徐云委综(2013)118号《关于收回金山塔南侧土地的通知》,其内容是基于云龙**理处于1995年10月31日与徐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后江**集团(原徐州**业公司)将协议内容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太**饰公司。由于2012年5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撤销云龙**理处成立云龙**管委会,须资产清算,云龙**管委会决定终止以上合作协议的履行,并通知太**饰公司安排人员到其处就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该通知内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法院裁定对太**饰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太**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太**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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