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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新诉被告扶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新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已撤销扶国土资执罚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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