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石**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关于上诉人北安**理局与被上诉人潘*发房屋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关于上诉人谷*与被上诉**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案的第23号裁定书
马**行政裁定书
桑凤仁诉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徐州太**有限公司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南通假**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吕*与徐州**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