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孙**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马**行政裁定书
徐州太**有限公司行政撤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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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