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惠*、惠*诉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惠*、惠*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惠*、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惠*、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惠*、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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