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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收到起诉人刘**以大丰市教育局为被告的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诉称:起诉人原系民办教师,1981年3月27日生养第一胎女儿,1982年2月7日生养第二胎女儿。在起诉人第二胎女儿临产前,原进步大队知道了此事,大队向公社管委会汇报后,公社文办找起诉人谈话,仅仅说了句u0026ldquo;你妻子怀孕到临产了,是流产当教师呢?还是回家养宝宝?自己选择。u0026rdquo;进步大队和原公社文办都没有再做其他工作,所以起诉人的第二胎女儿才得以顺利生养。第二胎女儿生养后,该交的罚款起诉人已交纳,却不想原大丰市文教局在1982年5月11日下发了大文教(82)101号《关于辞退刘**民办教师的批复》,辞退了起诉人的民办教师职务。起诉人于2014年5月12日查档案时,才知道有此批复。起诉人认为,大文教(82)101号《关于辞退刘**民办教师的批复》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均系捏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结论是错误的。现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大文教(82)101号《关于辞退刘**民办教师的批复》,恢复起诉人民办教师职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提起的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已超过行政诉讼起诉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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