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收到起诉人蔡**以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为被告的行政撤销一案起诉状。起诉人蔡**诉称:2015年1月20日15时40分,起诉人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大丰市南阳镇南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南江线交叉路口,遇单*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后载其母陈**)沿南江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陈**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起诉人认为,大丰公安交警部门明显违背事实,弄虚作假,在参照法律条文中断章取义,违法拒绝向起诉人提供现场事故照片和现场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全过程,作出了不符该事故真实情况的责任认定。现起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大丰公**事故中队(2014)第1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委托上海或北京公安交通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车辆技术检验和责任进行再次重新认定;要求大丰公**事故中队向起诉人提供现场真实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纠纷的条件。依据全国人民代**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