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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收到起诉人盐城**限公司以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诉称:2014年6月20日,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在此回复中,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称黄南反映的u0026ldquo;黄南是盐城**限公司唯一合法的法人代表,大**司股权占51.85%,黄南占大**司的大股,泰方股权26.15%,港方股权占22%u0026rdquo;不实。起诉人向大丰市人民政府反映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u0026ldquo;为何明知故犯,一错再错u0026rdquo;,2014年8月11日,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维持了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的《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起诉人认为,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事实、颠倒是非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丰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撤销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盐城**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盐城**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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