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收到起诉人盐城**限公司以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诉称:2014年6月20日,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在此回复中,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称黄南反映的u0026ldquo;黄南是盐城**限公司唯一合法的法人代表,大**司股权占51.85%,黄南占大**司的大股,泰方股权26.15%,港方股权占22%u0026rdquo;不实。起诉人认为,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事实、颠倒是非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不属国家行政机关,亦不属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故盐城**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中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盐城**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