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仪征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土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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