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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句容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罗**行政撤销一案,2015年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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