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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徐**因诉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公安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注销其户口之事曾于2014年6月向柯**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徐**向柯**民法院提供并确认u0026ldquo;浮石路学苑新村10幢1单元301室u0026rdquo;为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柯**民法院先后两次以邮寄方式向上述地址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徐**到庭,但开庭传票因u0026ldquo;收件人长期在外、家中母亲拒收u0026rdquo;或u0026ldquo;本人无法联系、家中母亲拒收u0026rdquo;而被退回。为此,柯**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以徐**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徐**撤回起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徐**应承担传票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现徐**在无正当理由之前提下,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柯**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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