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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石**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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