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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倪**等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申诉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锡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潘**、倪**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复查,现已复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潘**、倪**申请再审称:1、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的苏政地(2009)130号《关于批准无锡市2009年度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的征地批复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协同被申请人单方制作形成,其不知道自己房屋项下的土地早在2009年已被征收国有;2、从被申请人所述的2007年征地行为发生至今,其从未获得征地补偿与失地农民安置等相关费用;3、“无锡市潘婆桥一期地块保障房”项目无相关报批手续,市国土局无法提供“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无省政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无主管领导签字及公章,违反审批程序。请求撤销(2014)锡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依法确认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市国土局辩称:1、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征收土地的行为以及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为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潘**、倪**提出的再审申请内容未超越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并无新的意见,也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潘**、倪**的再审申请。

本院复查认为:关于“无锡市潘婆桥一期地块保障住房”项目,市国土局于2009年7月依程序申报建设用地。2009年8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苏政地(2009)130号《关于批准无锡市2009年度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获得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后市政府于2009年9月3日发出了(2009)第53号《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期内,未接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提出的意见。该项目已经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潘婆桥X号房屋的产权人为潘**、倪**,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批准征收的范围,有规划定点图、建设用地呈报相关材料、潘**户房屋位置等证据予以证明。相关部门为潘**、倪**户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是足额到位的,且未违反当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潘**、倪**户即使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也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依法应当及时腾房交地。“无锡市潘婆桥一期地块保障住房”项目仅有少数几户尚未腾房交地,且针对安置补偿与潘**、倪**户经过多次协商,潘**、倪**仍拒绝接受补偿方案,致使潘婆桥一期地块保障住房工程无法全面施工,该拖延交地的行为事实上阻挠了国家建设征地,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市国土局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已催告潘**、倪**履行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故市国土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潘**、倪**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潘**、倪**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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