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徐州**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