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朱**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马**行政裁定书
吕*与徐州**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国东**南京办事处与徐州市铜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通假**限公司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祁**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蔡**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梅**、惠琴等与仪征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