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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一审第三人潘**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本院(2014)锡行终字第00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潘**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明显偏袒市国土局,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1.苏政地(2009)130号文件的征地通知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包括其在内的众多村民并不知晓征地行为的存在。“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是单方制作形成,其从来不知道自己房屋所在土地早在2009年就被征收为国有。市国土局没有证据证明WX南-2009-13号(无锡市南长区潘婆桥地块)征地范围内的农田经**务院批准征收;也没有证据证明在征地报批前进行听证确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其从未获得过征地补偿与失地农民的安置费用。一、二审法院认定市国土局将相关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其所在街道就视为安置完毕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3.本案所涉征地项目名称是“无锡市潘婆桥一期地块保障房”,该项目未见相关报批手续,很难认定为国家建设。由此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责令其搬房交地是强人所难。4.涉案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是潘**而非潘**,一、二审法院对主体资格未予查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市国土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潘**的再审申请。

潘**提交意见称,同意潘**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包含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而涉案的WX南-2009-13号潘**地块并不属于上述范围,因此该地块的征收依法应当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该地块的征地方案,已于2009年8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无锡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局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国土局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2010年1月5日市国土局已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至无锡市南长区扬名街道,且为潘**制定了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但遭到拒绝。市国土局经过催告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而潘**仍未腾房交地,因此市国土局之后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潘**1号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潘**,但房屋的产权人是潘**,二人系父女关系,且潘**也居住在潘**1号,市国土局将潘**作为责令交出潘**1号房屋所在土地的对象并无不当。

综上,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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