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诉被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马*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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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有限公司与铁岭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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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谷*与被上诉**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案的第21号裁定书
徐**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褚**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