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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得力诉被告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得力诉被告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得力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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