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得力诉被告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得力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张*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费*敏诉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泽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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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隰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有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黎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原告尹**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铁岭**有限公司与铁岭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