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俊敏诉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费俊敏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费俊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张*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教育行政撤销案行政裁定书
原审原告郝某某因与原审被告定襄县人民政府、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侯某某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隰县公安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泽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得力诉被告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常*与被告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黎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沈阳市**设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