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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敏诉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俊敏诉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费俊敏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费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费俊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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