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张*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审原告郝某某因与原审被告定襄县人民政府、定襄县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侯某某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费*敏诉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行政撤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隰县公安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典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泽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得力诉被告开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运输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黎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原告尹**诉被告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铁岭**有限公司诉铁岭县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案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