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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沈阳市**设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撤销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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