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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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